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粤府办[2005]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3.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4.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7.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综合监督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行动,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各级经贸、农业、卫生、工商、海洋渔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