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采取行政措施和实施处罚的程序
(一)依据
《条例》规定采取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和改正的,市内六区由公交分局主管科、所长审批;其它区(县)(含天津港、民航机场)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处)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以公交分局名义开具法律文书。
(二)依照
《条例》规定,在采取行政措施时需要同时予以处罚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项第二条关于查办案件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三)依据
《条例》采取行政措施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按照公安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四)对违反
《条例》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简易程序执行。
(五)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对违规车辆做出证据固定的,办案单位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五、关于听证、复议、诉讼
(一)对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由公交分局组织实施;对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做出责令停止运营活动的处罚,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二)对依照
《条例》以公交分局名义做出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的复议,由市公安局管辖,市局法制办公室负责承办。
(三)依照
《条例》以公交分局名义实施处罚引起的诉讼,由查办案件单位所属的分局(处)按照规定的程序,以公交分局的名义具体承办。败诉的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善后处理工作,由审批案件的公交分局、公安分局、天津港公安局、民航公安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