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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

  《条例》十四条第五项中的“……市区……”是指自外环线以内的区域。外环线以外的区域设置出租汽车车站、治安检查站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治安备案和备案标志的申领、变更
  《条例》五条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及车站的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按照《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备案办法》(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
  备案标志的式样由公交分局进行设计,并负责制作。
  三、关于职责分工和查办案件的审批权限
  (一)职责分工
  公交分局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内六区、蓟县的公交治安管理由公交治安派出所负责;塘沽区、保税区、开发区的公交治安管理由塘沽公交警署负责;其它分局以及天津港公安局、民航公安处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公交分局的检查和指导。
  各分局、有关公安处负责公交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每月向公交分局报送依据《条例》实施管理和处罚的统计表。
  (二)查办案件的审批权限
  1.依据本《条例》给予警告、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处罚的,由公交分局主管局长审批,以公交分局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2.依据本《条例》给予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由查办案件单位报经所属公安分局(处)主管局(处)长审核后,报送公交分局局长审批做出处罚决定。
  3.依据本《条例》对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城市轨道客运列车需要责令停止运营活动的,由市局主管公交治安管理的局长审批。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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