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

  2.相应设施
  (1)公共交通车站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2)城市轨道客运列车车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的监控;安检;报警;防、排爆;发光导向;应急照明;防灾系统和相应救援设备、设施;上下乘客的站台与轨道之间设置的保证乘车安全的隔离设施;
  (3)长途客运汽车车站安装的安检、监控系统;
  (4)城市轨道列车车站候车厅或站台、长途客运汽车站候车厅设置的具有治安安全防范警示内容的音像系统;
  (5)客运出租汽车车站设置的保证停车和乘客安全的隔离设施;
  (6)公共交通车站设置的其他治安安全防范设施。
  (四)《条例》八条第四项中的“……治安安全隐患”是指:
  1.逾期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2.涂改、买卖、租借、伪造治安备案标志的;
  3.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酿成治安案件或治安事故、事件的;
  4.因出市未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予制止,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6.发现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上车,不予以阻止并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7.违反本《条例》十六条规定的;
  8.经营单位疏于治安安全教育、管理,致使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运营车辆或经营的车站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9.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罢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等治安事件不予阻止或不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的;
  10.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及治安安全的。
  (五)《条例》九条中的“报警、隔离等技术安全防范装置”是指报警器、GPS车载装置;防护网等技术安全防范装置。
  (六)《条例》十四条第二项中的“……携带治安备案标志”是指将治安备案标志粘贴或放置于车辆的指定位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