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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条例》四条中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公交分局参照《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另行制定,报市局批准后执行。
  (三)《条例》六条中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是指符合市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定。
  《条例》六条中的“……涉及行车和乘客安全、防火、人员疏散、事故救援等治安防范措施”由公交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条例》六条的“……相应设备”和“……相应设施”
  1.相应设备
  (1)公共交通车辆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的消防器材;
  (2)客运出租汽车安装的《条例》九条规定的技术安全防范装置;
  (3)公共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列车安装的监控系统和具有治安安全防范警示内容的音像装置;
  (4)公共交通车辆安装的其他治安安全防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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