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
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含义及其相关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农业、林水、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气象台(站)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第六条 气象台(站)监测、预测有突发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台(站)、视频、声讯、互联网等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播发预警信号。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与气象台(站)签订传播协议,按照本办法和传播协议的规定播发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