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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2005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象、费率(或缴费额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业主、雇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征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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