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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第六条 在下列设施或区域限制设置临时性广告:
  (一)除新、旧会展中心广场、金山榕城广场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工业企业工地开工外,禁止在其他区域利用充气类拱门设置临时性广告;
  (二)除开业、庆典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或悬挂横(条)幅宣传标语。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广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广告设置地点符合设置规划要求;
  申请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向市执法局提交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市执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执法局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宣传、工商、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单位意见。在核发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上述单位和区执法局。
  第八条 一个户外广告设置地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设置申请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轮流设置。
  第九条 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5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者应在一日之内以拆除。
  第十条 设置户外临时性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广告资源占用费。所收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许可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地点、数量、内容发布;
  (二)广告材料使用喷绘布制作,广告设置牢固、安全、形体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清晰,式样美观。
  (三)标明广告分布者名称和许可证号;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广告发布者可以标注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
  第十二条 户外临时性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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