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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200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临时性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场地以横(条)幅、布幔、充气类拱门、气球、彩旗等形式在户外临时设置的各类商业性、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区(不含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配合市执法局对辖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执法局应与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建设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总量”的原则编制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设施或区域设置临时性广告:
  (一)人行天桥、高架桥、江河桥梁及路灯线杆;
  (二)行道树或者公共绿地;
  (三)道路交通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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