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告》(发布日期:2007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2005年第73号)
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