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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5]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收费项目,按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文件执行。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管理。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第五条 审批收费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加强对收费项目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项目审批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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