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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清单及金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副本、商务登记证副本、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投资各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再投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按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涉及到水资源利用的项目,需提供取水许可证;
  (九)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的项目,须提供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
  第六条 按核准权限属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步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向相关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中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评估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初步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转报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予以核准或转报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对不予核准或转报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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