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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人发[2005]6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黔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1年发布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1号令),2005年3月22日,又发布《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号令);《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也于2005年5月27日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告(2005年第2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规范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现将修正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省直各部门、直属机构、社团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黔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省外组织和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我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中方共同申请在我省设立中外合资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设立冠以“贵州”或“贵州省”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省人事厅审批。
  市(州、地)直属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设立冠以“××市(州、地)”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市(州、地)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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