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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在本市部分区试点实施《外来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学校安全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学校卫生工作规范
  (一)学校卫生工作基本要求
  1、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并定时清洗厕所。
  2、学校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校园环境卫生、教室卫生的管理。
  3、学校开办食堂应取得食堂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并对从业人员实施晨检。
  4、学校食堂采购副食品、豆制品应向供应商索取卫生防疫检验证。
  5、学校提供的食品、物品应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标准。
  6、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查验入学新生的预防接种卡。
  7、学校要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发现个别传染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出现一定数量发热、咳嗽、腹泻等不明病因的群体症状,即在第一时间报告区(县)疾控中心,同时报区(县)教育局体卫艺科。
  (二)卫生管理基本要求
  1、学校校长是学校卫生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学校卫生工作基本要求。
  2、学校应配备卫生保健教师,并定期对学生开展健康教育。
  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3]35号)和上海市有关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各项卫生工作。
  四、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规范
  (一)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基本要求
  1、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学生思想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严格按照市科教党委、市教委颁发的《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生命教育指导纲要》规定,使安全教育进课堂。
  2、经常性、有主题地开展水安全、火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教育,不断提高学生自护自救意识和能力。
  3、严格禁止学生持刀具等进校园,发现学生之间结伙争斗等情况,要主动采取措施,开展疏导教育,必要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要将学生在校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4、学校不得借新学年报名入学机会,排斥行为不良学生。
  5、发现学校内行为严重不良学生,要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工读学校,并指派专人配合工读学校共同做好校外帮教工作
  (二)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
  1、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教基[2005]10号)做好以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区县公安部门要将以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列入治安网格管理范畴,每天定时有治安巡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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