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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在本市部分区试点实施《外来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学校安全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2、学校要明确一名负责人任学校治安责任人,负责学校日常治安管理。
  3、学校应有专人担任学校门卫,负责外来人员、物品、车辆的检查登记和值班及内部治安巡查工作。学校门卫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无刑事犯罪记录;(2)无治安处罚记录;(3)无精神病史;(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5)经专业培训,持保安人员合格证。
  4、学校门卫及负责人办公室适当位置应安装与110联网的紧急报警按钮,对外公布电话有来电显示和记录功能。
  5、学校出入口安排坚固、防撞、防撬安全门(栅栏门),重要部位要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6、学校围墙应不易翻越,高度一般不低于2.2米。
  (二)学校治安防范的管理要求
  1、学校治安防范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治安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治安防范实施责任签约制,学校举办者必须与校舍出租方、属地公安部门签定治安防范责任书,并分别报送区县教育局和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备案。
  3、按照治安防范属地管理的原则,学校治安情况必须接受所在地教育局及政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告知学校举办者户籍所在地的教育、公安部门。
  二、学校校车安全规范
  (一)学校校车安全基本要求
  1、学校一般租用公交公司和具有客运资质单位的车辆。
  2、学校要与车辆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3、严禁购买或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
  4、建立校车定期保养、维护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坐险。
  5、聘用具有多年实际驾驶经验、驾驶记录良好、身体心理健康的人员任校车驾驶员。
  6、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运送学生,严禁超载、超速。
  (二)校车管理的基本要求
  1、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4]44号)中“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按就近入学原则招生”的规定,会同乡镇政府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招生情况的检查,不得跨区招生。
  2、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法人治理要求,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3、交警部门每年对校车进行三次年检,并核挂“校车”标识,对不合格车辆应予以强制报废。
  4、交警部门要加强巡察,对发生违章行为的接送车辆,除现场查处外,还应当场消除违章情况,超载的要当场转泊,所发生的费用由办学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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