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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还应安排一定的应急资金用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治理。
  地质灾害较发育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存在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的县(市、区)、乡(镇)、村应当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省和各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的编制工作。各市和地质灾害较发育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汛前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对汛期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要进行重点调查;对存在较严重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的,制定责任明确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另外,作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措施之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关于制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的通知》(鲁国土资办发〔2003〕20号)要求,做好“两卡”的填制和发放工作,做到所有隐患点“防灾工作明白卡”每点一卡,“避险明白卡”受威胁居民户户留存。
  (三)落实汛前检查、汛期值班、监测和巡查制度。突发性地质灾害较发育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汛前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区(点)进行检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措施。各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层层建立和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昼夜专人值班制度,公开联系电话。一旦接到险情报告,应及时组织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就灾情发展趋势作出预测,进一步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存在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区(点)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群测群防人员,以及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汛期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和险情的巡查,特别在强降雨期间要确保24小时连续监测和巡查,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撤离,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有关部门。
  (四)继续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应在总结2004年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综合研究力度,完善地质灾害信息数据库和预报模型,提高定点定量和中、长期预报水平。各有关媒体应确保预报预警信息向社会的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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