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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海上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我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另行通知。
  (七)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张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八)陷阱、杂渔具的作业场所为本县市区A类渔区。刺网、围网、钓具、耙刺、笼壶的作业场所为C1渔区和山东省A类渔区。
  (九)专门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十)所有应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活动。9月1日至9月16日,黄渤海区列为休渔作业类型的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以南海域作业。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管理、统一处罚标准,认真落实休渔期间严禁向违法出海渔船供油、供冰的规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的海陆检查,严格管理休渔期间经批准承担教学、科研等特殊任务的渔船。渔业、边防、工商执法机构要联合执法,加强海上、港口和市场的检查,加强重点渔业县和北纬35度等敏感海域的海上执法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对带头、屡次违规者,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对特别严重者要进行全省通报。对出现规模违规制止不力者,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抓好休渔期间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坚决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附:沿海有关市、县(市、区)名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

沿海有关市、县(市、区)名单


  青岛市: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
  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海阳市、莱阳市、蓬莱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长岛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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