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县(市、区)经济社会综合发展水平为主要内容,以经济发展的规模为主体,以速度与效益为核心,以投资与对外开放、居民生活与社会发展、政府行政能力为重要依据,分为5项21个指标。
(三)评价方法。参照国家统计局的全国县(市、区)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指数评价方法,根据我省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评价过程是:收集并计算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对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同度量处理,形成评价指标的比较值;用各指标的比较值乘相应的权重,得出单项指标的指数;各单项指标指数相加得出各部分的综合指数,以各部分的指数进行加权合成,计算出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指数。
四、奖励办法
根据综合评价指数对全省122个县(市、区)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排序,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经审定的考核结果,对实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对30个经济强县综合评价指数增长幅度位于前5名的县(市、区)和30个欠发达县综合评价指数增长幅度位于前5名的县(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县级领导班子。
五、考核纪律
参加评价和考核的县(市、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严禁虚报、瞒报、迟报。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参评资格;对已进入30个经济强县和30个欠发达县的,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及时进行调整并严肃处理;对已获得奖励的,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追回奖励,严肃处理。在考核年度内,如果县(市、区)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社会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法用地事件、计划生育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参评资格。
附件1:
山东省县(市、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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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领域 │ 评价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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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模 │1.地区生产总值 │
│ │2.地方税收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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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速度与效益 │3.地区生产总值指数 │
│ │4.地方税收增长率 │
│ │5.地方税收与一般预算收入之比 │
│ │6.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
│ │7.人均地方可用财力 │
│ │8.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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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与对外开放 │9.投资增长率 │
│ │10.实际利用外资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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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民生活与社会发展│11.人均教科文卫事业费支出 │
│ │12.每万人中的医院、卫生院床位数 │
│ │1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 │14.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
│ │15.城乡居民人均储蓄存款余额 │
│ │16.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 │17.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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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行政能力 │18.城镇登记失业率 │
│ │19.每万人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数│
│ │20.每万人中的财政供养人口 │
│ │21.每万人刑事案件立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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