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
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强对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跟踪考核和督促检查,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03]25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鼓励先进,促强扶弱,使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尽快形成发达县率先发展、中等县加速崛起、欠发达县跨越式赶上的新格局,不断提高各县(市、区)综合竞争实力,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二、组织领导
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统计局负责数据的收集与初步审核、评价结果的计算综合等工作。
考核指标数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报当地统计部门汇总、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组成审查小组,对上报数据进行检查,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评价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三、考核范围、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为保持县域经济工作评价结果的公正性,采用全省县(市、区)经济社会综合发展水平测评的21个指标和相应的评价方法。
(一)考核范围。县域经济社会综合评价考核的范围为122个县(市、区),重点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0个经济强县和30个欠发达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