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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
关于青海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8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青海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省商务厅 二00五年五月)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医,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净化市场环境,省政府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危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要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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