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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19.坚持政府为主、单位负责、社会捐助相结合,建立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要给予延长婚假、产假的照顾。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每月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由县(市、区)统筹解决,提倡通过金融机构以“直通车”的方式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一次性兑现奖励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对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参照企业改制、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安排;确实无力解决的,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拨出专款予以解决。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承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夫妻的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经费,从所在单位事业经费或生育保险中列支。积极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鼓励和组织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当地规定,积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级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福利基金或计划生育公益金,建立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的长效救助机制。大力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提倡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要一女孩的农村家庭给予重奖,并帮助发展致富项目。各级在制定实施城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政策时,要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的照顾。
  20.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各级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建立人口计生相关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人口出生、自然增长、出生性别比、晚婚晚育率、流动人口等项指标。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传输网络建设,大力发展远程教育、远程会诊系统,加强县级以上数字化服务站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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