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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我省《建筑节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建筑工程《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目录》、《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重点围绕建筑物墙体、楼(屋)面、遮阳等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太阳能、地热(冷)、水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加大对节能材料、产品和技术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力度。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禁止和限制新建建筑使用粘土砖和高耗能的用能设备系统。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四)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推出一批示范节能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要按照“低消耗、高效率”原则,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完善节能建筑发展模式和体系。省级有关部门每年要推出一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通过试点,积累推广建筑节能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的标准和规范,促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
  (五)落实对建筑节能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充分运用财税等政策,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
  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设计概算过程中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用于节能改造的财政预算。税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节电的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对开发生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科研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各地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确保按规定落实国家和省节能标准和规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设管理部门对不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项目,审批不予通过;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措施情况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对不符合节能建筑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钱江杯”优质工程评选。
  四、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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