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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筑节能是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缓解我省能源紧缺状况,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省是能源资源匮乏的省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我省对能源的需求大幅增加,能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制约了我省经济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我省现有各类建筑近7.5亿平方米,其能耗约占全省社会总能耗的30%。按2004年全省竣工的城乡住宅面积计算,全省建筑能耗折合标煤达2110万吨。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建筑能耗以及其他资源的消耗都将进一步增加。但是,在城乡建设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不能适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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