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一年军龄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转业士官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加一年军龄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解决,省、市政府酌情对下级政府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安置改革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四、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
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化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