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委、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统计,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于2005年8月20日前拟订、追加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并于2005年8月底前必须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西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和安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积极落实具体实施办法,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