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05]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政治任务。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鼓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我国国防实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满怀对人民军队的深厚感情,扎扎实实做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
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的任务。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严禁以考试、体检、超龄等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各级发展改革委、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并确保计划落实。企业单位要安排退役士兵总量的85%,机关和事业单位安排15%,于每年4月底前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安置计划中70%的人员由用人单位选择接收,30%的人员由安置部门分配任务。对上级安置部门统筹调整安置的退役士兵,有关市、县(市、区)应积极接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所安置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对当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落实计划指标的安置部门核实同意,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部分安置义务。中央驻晋单位、省管及垂直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酌情缴纳有偿转移金5—10万元,用于支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其他单位超计划接收补助等支出。各市、县(市、区)的有偿转移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