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办法的通知
(济政字[2005]37号 2005年6月22日)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并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调整为38%(含职工个人应负担的2%部分)。
二、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调整为36%,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