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04〕55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对象)。
第三条 由市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考评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范围、内容、形式、时效、制度和效果等。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公开时效快捷,工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明显(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认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良好(75分-89分):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较好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