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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落实优惠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保护残疾人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字[2004]228号)精神,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残疾人优惠政策。
  (二)维护残疾人权益。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上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提供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3]262号)精神,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律服务。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对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保障金、无其他收入的残疾人及特殊教育机构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或单位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五、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企业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方针政策;宣传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培育团结友爱、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宣传和表彰残疾人顽强拼搏、自强不息、自主创业的精神和先进事迹,引导贫困残疾人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奉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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