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掌握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需求,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二)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康复工作长效机制,扩大贫困残疾人受益面。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卫生人员要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三、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一)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各地要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做为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的重点工作之一。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30万以上人口的旗县要有特教学校或特教班。
(二)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4]326号)精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盟市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
(三)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帮扶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长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为契机,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要开办普通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落实国家高校招生工作中关于残疾考生的政策,确保考试合格残疾学生入学。
四、落实优惠政策,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