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据初步统计,我区尚有3.8万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属于无房或极度危房户,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级筹措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在用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广泛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组和个人,采取包户、募捐、出义务工等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经费和物资。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应优先照顾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无购买房能力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特别困难的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镇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要把解决残疾人就业同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机构有机结合,抓好残联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利用社区公益事业就业岗位配备残协专职委员,使社区残协充分发挥作用。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将残疾人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服务设施之中,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要承担为残疾人服务的职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手段,使服务设施成为综合性、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服务的平台。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一)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保证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
各地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城镇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通过医疗救助减免贫困残疾人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使之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虽经合作医疗补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对特殊困难残疾人适当提高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