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保证按时退税,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机构。
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执照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下岗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费用。各级城管部门要在场地、摊位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营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免税照顾。
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税务征收,财政拨款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于适当补贴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各级政府为实现再就业目标购买的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
加强对残疾人尤其是失业、求职登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和职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
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项目,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旗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县级、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规可以委托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各级政府应采取督查的方式,检查按比例就业工作。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用人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岗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企事业单位因实行改组、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各地要按照应包尽保,公开、公平、公正,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施保。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列为特殊保障对象,实行重点补助。对由于特殊因素导致低保家庭或家庭成员按低保补助标准已不能维持家庭或有关家庭成员最低生活水平的,适当提高其家庭或个人补助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专项基金,用于解决贫困残疾人低保范围之外的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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