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5]7号 2005年5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结经验,促进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
我区地处干旱、半干旱气候区,水资源严重短缺,冰雹、沙尘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努力开发空中云水资源,对于自治区农牧业生产、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总结经验,做好项目论证,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列入“十一五”发展规划统筹安排。
二、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科技水平和服务效益
全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要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为目的,以提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科研试验和技术开发,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科技水平和服务效益。
三、完善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力度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自治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人工影响天气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各地区要不断加大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和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体系建设。
四、加强规范化管理,保障作业安全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技术培训和队伍建设,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及时、安全、有效,促进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