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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重要性的认识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新形势下我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和农村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落实此项制度,有利于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充分认识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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