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移交经费的核定
(一)留守工作处人员工资标准按移交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计算,公用(其他)经费按人员经费的30%计算,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作为支出基数,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经费补助方式补助接收地财政。留守工作处移交后,新发生的增人、增资等事宜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自治区财政不再负担。
(二)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专项经费按各市、县(市)政府规定标准计算(异地安置的按安置地标准执行),由自治区财政按10年费用进行安排,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由当地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给负责退休人员管理的社区管理机构。具体由所在地级市财政部门依据移交协议和当地专项经费标准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办理。
(三)因工死亡遗属、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等抚恤人员供养费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管理和发放,以2004年实际支出数为基础,综合考虑今后年度的增长因素,按2004年实际支出数的1.2倍计算,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作为支出基数,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经费补助方式补助接收地财政,供养人数减少后自治区财政不收回补助指标。
(四)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费用,除合山矿务局关闭的六个矿由合山矿务局负责外,其余按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隶属关系,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以2004年实际支出数为基础,综合考虑今后年度的增长因素,按2004年实际支出数的1.3倍计算,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自治区财政按10年费用进行安排,一次性拨付给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待办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等待退休期间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继续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和发放,由地方管理待办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社会服务机构按原渠道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办理。
(六)离休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离休人员的管理费、特殊经费及疗养费用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和2004年实际支出数计算,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作为支出基数,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经费补助方式补助接收地财政。
四、已移交地方管理的矿区机构和人员的处理
原红茂矿务局、平桂矿务局、栗木有色金属公司已移交地方管理的留守工作处和离退休等人员,其机构编制和经费可按上述原则加以追溯规范和完善。
五、其他矿区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