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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直属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后矿区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直属
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后矿区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75号)


南宁、桂林、贺州、河池、崇左、来宾市人民政府,合山矿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五个直属矿务局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4]63号)精神,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自治区直属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关闭破产后的有关事宜交由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的移交
  从2005年7月1日起,原那龙矿务局矿区的各项事务(包括关闭破产企业留守工作处、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待办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管理等项事务。下同)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原东罗矿务局矿区、大新铅锌矿矿区的各项事务由崇左市人民政府接收后,交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合山矿务局里兰、河里、溯河、柳花岭、石村、上塘矿关闭后的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待办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由来宾市人民政府接收,交由合山市人民政府实行社会化管理;里兰等六个矿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由合山矿务局负责管理,并承担这部分人员相关的残废金和职业病补贴费用。
  二、原矿区留守工作处机构性质和编制的核定
  留守工作处成建制移交后,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关闭破产企业矿区内是否单独设置社区管理机构以及机构的性质和人员编制问题。需要设置机构、核定编制的,由接收留守工作处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申请办理。编制的核定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小组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631号)的有关规定,控制在原留守工作处管理对象的6‰以内。留守工作处的超编人员可纳入当地统一调剂和分流,也可由当地政府作为特殊情况,允许在一定时期内超编保留,暂不分流,逐步消化,工资从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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