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5]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以下简称188号令)已经2005年5月16日四届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188号令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188号令是规范我省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备案登记制度的重要政府规章,是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务公开的前提条件;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188号令的贯彻实施,要把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大事,认真组织好宣传、实施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助本机关组织好培训工作,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办公部门的分管领导、文秘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重点进行培训。要通过培训,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188号令的内容,充分认识将备案登记纳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未经法律审核不得提交会议审议、未提交备案登记不得公布和未经公布不得实施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遵守制定与备案登记程序的意识和自觉性。
二、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工作职责
保证188号令全面、正确地实施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监管力度,规范备案登记流程,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188号令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体、适用范围、设定内容、制定和备案登记程序以及公布、查阅、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这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登记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工作。
一是严格依法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所属工作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严格依法掌握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扩大本机关的权限,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和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等内容。三是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和备案登记程序。法律审核是制定程序中的核心环节,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制定机关审议决定。备案登记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延伸,不但不影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权,而且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机制更加完备和协调;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权,使该权力合法、适当、高效运行的关键措施。从今年9月1日起,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188号令的要求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公布实施。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建立便捷、简化、高效的备案登记程序,提高备案登记的效率,保证备案登记的时效性和严肃性。四是严格依法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后,制定机关应当在公民可以获得公共信息的媒体、刊物上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文本。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备案机关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