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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十二)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质量。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采用不同的培训内容和方式,切实提高培训效果。大力开展订单培训,紧贴用人单位需要开展培训。大力推行政府出钱购买培训成果的做法,推广“招标培训”,把钱补在实用有效的培训项目上。培训补助资金以培训券或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使有限的培训资金用好用足、用出成效。
  五、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十三)大力做好劳务输出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要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要统筹规划,积极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组织程度。制定扶持政策,培育和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管理和维护权益“一条龙”服务。
  (十四)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进城农民工开放,积极为进城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进城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职业中介机构,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多层次的就业服务。
  (十五)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让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就学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内容,制订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学校,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接收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
  (十六)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不得强行收回已进城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支持和鼓励外出就业的农民自愿、合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任何单位不得在规定的税费外,向已进城就业的农民加收其他费用。
  六、规范管理,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
  (十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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