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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通知

  (三)采取多种方式处理骨灰、遗体。各地要积极探索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遗体处理方式。骨灰处理推行多样化,大力提倡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型葬法;也可以将骨灰存放在火葬场、殡仪馆的骨灰堂(楼)里,或进入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安葬。土葬区可划定荒山瘠地集中安葬遗体;有条件的村组也可以设置公益性墓地,无条件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集中埋葬的村组,允许在《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埋葬区域以外地区埋葬遗体,但不得将坟头固化、硬化,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建坟造墓,更不得建活人墓、豪华墓。
  (四)严格公墓管理。各地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从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出发,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的审批,严格对经营性公墓的管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对本村组死亡人口的骨灰和遗体埋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公墓不得超标准建设,不得违规经营。
  (五)切实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殡葬改革氛围。各地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形式多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引导和转变群众的殡葬观念。通过广泛宣传,使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形成人人都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大环境,增强群众的殡葬改革意识。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坚决打击借殡葬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并进行的一项社会改革。按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对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政府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考核办法。目标考核的重点是殡葬乱罚款乱收费纠正情况、违规执法造成的恶性事件查处情况、城镇文明治丧管理情况、乱埋乱葬治理情况、火葬区火化率巩固情况。有关职能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改革的宣传,倡导火葬,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负责对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的管理,规范殡仪服务行为;负责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审批管理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按照《土地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加强殡葬用地审批管理,对违规占用土地修坟建墓者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貌。林业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非法占用林地、建墓毁林的行为进行查处。监察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要严格实行凭火化证、火化费收据或遗体捐献证明,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或一次性救济金。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凭火化证、火化费收据,按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财政部门对推行殡葬改革必需的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各级精神文明办公室要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把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指标予以考核。公安部门对在丧葬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丧葬用品的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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