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
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05]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充分发挥劳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切实解决部分劳模收入偏低、下岗失业、医药费无法报销等困难,省政府同意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妥善解决我省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安排省部级以上劳模下岗,确因企业停产或破产、事业单位撤销而导致劳模下岗失业,而且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劳模所在地政府协调安排再就业。
二、因企业停产或破产、事业单位撤销而导致劳模下岗失业,所在地政府暂时尚未安排再就业的、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省属单位由省政府解决。
三、在职省部级劳模月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助差额部分。
四、退休省部级劳模按规定享受增发的养老金后,未达到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补助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