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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货运服务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履行承诺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在对货运服务行使管理职权、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相应行政执法证件的,货运服务经营者可以拒绝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市运管机构应当支持、引导建立货运服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货运服务经营承托双方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并根据需要开展其他相关服务活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运管机构应当认真受理货运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投诉,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有关问题。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七条 货运服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
  市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度审验工作。
  第八条 经营货运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地,租用场地经营的,应有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三)有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布局和货运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占用道路设施。
  货运综合服务站的规模、设施、设备、机构、人员等,应当依据货运量大小予以确定,并符合国家交通部关于站级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与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和搬运工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应当向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汽车货运站、中外合资运输服务企业、跨省联运等业务,由市运管机构统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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