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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三)符合国家基础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标签与包装标准的规定;
  (四)进入本市的每批肉品随车附表,标明定点屠宰厂名称、畜禽来源、检疫检验证明、瘦肉精及兽药残留等检测报告、数量、车号及业务员(经手人)姓名,运输过程必须悬挂、密封、冷藏,并整车签封。
  第二十三条 市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进入本市的畜禽肉品所附相关证明及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抽样送检:
  (一)证、物不符的;
  (二)相关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相关证明及检测报告有转让、涂改和伪造嫌疑的。
  对拒绝复核、抽检的,视为不合格肉品。
  第二十四条 运输畜禽肉品,应当按照国家《鲜、冻肉运输条件》的要求进行,防止畜禽肉品二次污染。
  市内运输应当使用密封、防尘、吊挂专用车运输。
  第二十五条 经营畜禽肉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畜禽肉品储存间和冷藏设施;
  (二)营业室与储肉间的墙壁、地面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
  (三)有专用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洗涤、消毒及给、排水设施;
  (四)有健全的肉品销售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经营下列畜禽肉品:
  (一)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二)来自疫区的;
  (三)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证章不全的;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种畜及晚阉畜的鲜冻产品。
  第二十七条 畜禽肉品的销售管理,实行责任追溯制度。
  畜禽肉品的屠宰、初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应当遵守相关标准,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并对主要事项和相应的技术指标进行记载;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肉品时,市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追溯发现问题的环节,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畜禽肉品实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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