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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六)屠宰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除个人自宰自食者外,畜类屠宰必须到定点屠宰场进行,禁止私自屠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私自屠宰畜类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章 禽类屠宰管理

  第十二条 禽类屠宰实行屠宰备案制度。
  禽类屠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农牧、工商、卫生、环保、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市定点办备案。
  第十三条 禽类屠宰逐步实行定点屠宰。鼓励禽类屠宰经营者向规模化、工厂化和机械化屠宰发展。
  禽类定点屠宰场的选址、设立程序和设立条件参照畜类定点屠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活禽经营者在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现场屠宰禽类,应当设立单独的屠宰间,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经营活禽具有合法齐全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三)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保标准;
  (四)有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屠宰技术人员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检疫检验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工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畜禽定点屠宰场负责本场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应当遵守下列动物防疫规定:
  (一)屠宰的畜禽必须附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二)严格实行畜禽宰前检疫,发现病、死畜禽和伤残畜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屠宰的畜禽肉品应离地存放,不得带有血污、毛、粪、污物、有害腺体及病变组织;
  (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肉品,必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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