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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第三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对其受理的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90日。经调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送到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决。
  第三十七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四)有机动地且符合条件的承包方要求发包而拒不发包的;
  (五)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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