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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因结婚,由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发包方预留的机动地面积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调整至百分之五以下;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该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除下列情形之一外,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损害承包地的;
  (二)因土地被征收、征用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失去土地的农户放弃补偿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以及移民等原因导致无地人口占到三分之一以上的。
  调整承包地,应当确保总的承包份数不变的前提下在个别农户间进行找补。
  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要调整增加承包地的农户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发包方提出调整方案,并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发包方组织实施调整方案。
  第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耕地;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
  (四)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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