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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车用汽油清净剂》第1号修改单和《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SZJG12—2004《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第1号修改单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含清净剂车用汽油>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等两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
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车用汽油清净剂》第1号修改单和
《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2005年7月5日 深质监[2005]99号)


  为确保SZJG10—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及SZJG12—2004《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根据GB19592—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及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国家标准第2号和第3号修改单的有关要求,我局对SZJG10—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及SZJG12—2004《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进行了修改,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

SZJG10—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7月1日批准,

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一、在前言倒数第一行前增加一个自然段:
  本规范与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SZJG10—2004的主要差异是:
  1.对车用汽油清净剂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
  2.在检验规则中增加了组批的规定。
  二、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3.2“车用汽油清净剂:添加到基础车用汽油中用以抑制发动机进气系统、供油系统和燃烧室沉积物或者可以带走沉积物的物质,通常是含有一些聚合体的无灰有机物。”更改为“车用汽油清净剂:添加到基础车用汽油中用以抑制发动机进气系统和供油系统沉积物或者可以带走沉积物的物质,通常是含有一些聚合体的无灰有机物。”
  三、表1增加注7:“将待检测的清净剂按所规定的比例加入附录A规定的燃料,调和均匀后进行试验。不含清净剂的附录A规定的试验燃料进行GB/T19230.2实验时,界面和相分离应达到1级。”
  四、检验规则增加“5.5组批:在原材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每生产一罐或釜为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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