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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不超过10℃;
  (二)送风高度在5m以上时,不超过15℃;
  (三)送风高度在10m以上时,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
  (四)当采用顶部送风(非散流器)时,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
  第四十六条 空调系统中的热回收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如没有热回收装置的空调系统,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增设全热或显热回收装置:
  (一)设有集中排风系统,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立方米/h直流式空调系统,且新风空气与排风空气设计计算温差大于或等于8℃时;
  (二)设有集中排风系统、风量大于或等于10000立方米/h,新风比大于或等于40%的系统,且新风空气与排风空气设计计算温差大于或等于8℃;
  (三)设有独立新风、排风的系统。
  第四十七条 当空调系统供冷工况下,系统的供回水温差经常小于3℃时(设计温差5℃);供热工况下,系统的供回水温差经常小于6℃时(设计温差10℃);宜采用减少流量的节能措施,且不应影响系统的水力平衡。尽量避免小温差大流量的运行工况。
  第四十八条 风系统运行时宜采取有效节能措施以增大送回风温差,且不应影响系统的风量平衡和室内气流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查空气过滤器的前后压差,如压差不能直接显示或远程显示,应增设可视检测仪表。
  第五十条 有再热盘管的空气处理设备,运行中宜尽量减少冷热抵消。
  第五十一条 多台并联运行的同类设备,应能根据实际负荷情况,自动或手动调整运行台数,使输出的容量(如冷量、热量、水量、风量、压力等)与要求其提供的参数相匹配。
  第五十二条 具备调速功能的设备,应使其输出能力可自动随控制参数(如供冷量、供热量、供水量、送风量、回风量、压力等)的变化而变化。
  第五十三条 对于大空间,人员流动量较大而采用定风量集中处理、输送和分配的全空气系统,宜对空气处理机组风机作变频调速改造运行。
  第五十四条 由两台或两台以上制冷冷水机组组成,且同时使用率低的制冷系统,其冷水泵、冷却水泵宜采用变频等改造措施,以减少单机运行时水泵无谓消耗的功率。
  第五十五条 对于一塔多风机配置的冷却塔,宜根据冷却水回水温度,及时调整投入运转的风机数。在保证冷却水温度满足冷水机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使运转的风机数量至最少。
  第五十六条 在多台制冷主机并联供冷的系统中,与其相匹配的冷却塔也宜采用并联形式,以便在过渡季节或者外界气温较低、室内冷负荷减少,部分制冷主机运行时,利用并联冷却塔,不开风机而采用自然冷却的方式降低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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