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压缩机的安全保护;
(二)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
(三)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
(四)电动机过载及缺相运行保护;
(五)冷却水套断水保护;
(六)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
(七)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
(八)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
第三十七条 电制冷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等装置以及高低压保护装置、低温防冻保护、电机过流保护、排气温度保护、油压差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定期校验,确保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电制冷设备的冷冻油应油标醒目,油位正常,油质符合要求。制冷设备的运行情况应符合技术要求,不得有超温、超压现象。定期检查、记录水冷式冷水机组冷凝器和蒸发器的水流阻力,确保其数值不超过机组额定阻力值。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确保各种安全和自控装置的正常运行,如有异常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特殊情况下需要停用安全或自控装置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告知所有相关空调用户。
第四章 节能要求
第四十条 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空调系统能耗和供冷量统计。电制冷压缩机组满负荷及部分负荷制冷(热)性能系数(COP)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4条的要求(见附件2)。
第四十一条 空调系统的使用功能和负荷分布发生变化时,或空调系统存在明显的温度不平衡时,运行管理部门应对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进行平衡调试,水量失调率(实测流量与需求流量的偏差/需求流量)和风量失调率(实测风量与需求风量的偏差/需求风量)均不应超过20%。
第四十二条 全空气系统运行中的新风量控制,应按以下原则运行:
(一)在系统预热和预冷运行时,可以无新风运行;
(二)在系统正常运行时,新风量可按CO2浓度小于0.1%控制,或者按附件3范围取用;
(三)增大新风量会降低系统能耗时,宜增大新风量或采用全新风直供方式运行;
(四)增大新风量会增加系统能耗时,宜适当减少新风量。
第四十三条 对于人流密度峰值较大且变化波动量较大的场所,宜采用CO2浓度控制系统来调节新风比例。
第四十四条 表冷器的冷水进水温度,应比空气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冷水温升宜采用2.5~6.5℃。表冷器用于空气冷却去湿过程时,冷水出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露点温度至少低0.7℃。
第四十五条 制冷情况宜采用大温差送风,但不宜超过下列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