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空调系统主要设备和计量仪表应定期检验、标定和维护。缺少仪表装置的应当及时增设。
第二十四条 空调自控设备和系统应定期检修、维护,定期校验传感器和仪表,以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更新、增设空调系统温湿度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室内,应设置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局部区域有要求严格时,应设在要求严格的地点;
(二)在风管内,设在气流稳定的管段的截面中心;
(三)露点温度的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装设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并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和二次回风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和风管的检查孔、检修孔和测量孔,不得取消或遮挡。必要时应当增设检查孔、检修孔和测量孔,以便随时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空调系统末端设备,如风机盘管、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等,由运行管理部门统一维护保养,并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及时更换坏损设备及部件。过滤网应当定期检查和清洗。
第二节 安全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对制冷机房主机制冷剂泄漏定期检查,有报警装置的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与通风系统联锁的应保证联动正常,保证系统安全、正常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检查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各种压力容器、化学危险物品与油料的存放等情况。
第三十条 空调系统设备的电气控制及操作系统应安全可靠,电源符合设备要求,接线牢固,接地措施符合《电气安装验收标准》,无过载运转现象。
第三十一条 制冷设备的冷水和冷却水的水流开关应定期检查,确保工作正常。
第三十二条 制冷设备、水泵和风机等设备的基础应稳固,传动装置运转应正常,轴承冷却润滑良好,无过热现象,轴封密封良好,无异常声音或震动现象。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按照设备要求定期检查冷水机组冷凝器的进出口压差,消除设备内的水垢。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查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管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机房内严禁放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 对电制冷压缩机组,应定期检查,确保下列装置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