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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运行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专职人员负责制、安全卫生制度(包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运行值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应对工作人员和系统状态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抽查,并进行数据统计和运行技术分析,发现异常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对空调系统的运行状况、设备的完好程度、能耗状况、节能改进措施等进行季度、年度运行总结和分析。
  第十六条 在设备工作期内,设备供应者应为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及配件,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 对于清洗、节能、调试、改造等工程项目,实施前宜对实施结果予以量化约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保证实施结果和有效期限。

第三节 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检测、维修和评定等技术文件应当完整并保存完好。下列文件应当存档,并作为技术管理、责任分析、管理评定的重要依据:
  (一)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的技术资料、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二)仪表出厂的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和校正纪录;
  (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含更新改造和维修改造);
  (四)检查验收记录;
  (五)工程设备、风管系统、水管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六)管道试验记录;
  (七)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八)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九)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检查记录;
  (十)系统综合效能测定报告;
  (十一)维护保养记录和检修记录;
  (十二)水质化验报告。
  第十九条 各种运行管理记录应齐全,主要包括主要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运行值班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不停机运行的系统,应当有交接班记录等。原始记录应准确、清楚,符合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且保存完好。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设备和系统运行记录、事故分析及其处理记录、设备和系统部件的大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年度运行总结和分析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巡回检查应定时、定点、定人,并做好原始记录。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的系统,可用定期打印汇总报表和数据数字化储存的方式记录、保存运行原始资料。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一节 运行保养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备、阀门和管道的表面应保持整洁,无严重锈蚀,无跑、冒、滴、漏、堵现象。电动阀门应能够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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